阴阳转化
详细说明
古人通过对自然界和人体内的各种事物和现象的观察和体验,已认识到事物或现象的阴阳属性的改变一般出现在其发展变化的极期阶段,即所谓“物极必反”。事物或现象的运动变化发展到了极点,即阴阳双方的消长变化发展到一定程度,其阴阳属性就会发生转化。如《素问·阴阳应象大论》说:“ 重阴必阳, 重阳必阴。”《灵枢·论疾诊尺》说:“四时之变,寒暑之胜, 重阴必阳, 重阳必阴,故阴主寒,阳主热,故寒甚则热,热甚则寒。”
其实,事物和现象的阴阳属性是相比较而言的:说此事物或现象属阴,是说此事物或现象中的阴性成分占了较大的比例,并非说其只含阴性成分而不含 阳性成分;说此事物或现象的阴阳属性为阳,也并非说其只含阳性成分而不含阴性成分。因按照阴阳互藏互寓的基本规律,不可能有只含阴性成分或 阳性成分的事物或现象;即便是有,也是被称为“孤阴”、“ 独阳”的不能发展变化的事物或现象。
阴阳双方发生转化的内在根据是阴阳的互藏互寓。阴中寓阳,阴才有向阳转化的可能性;阳中藏阴,阳才有向阴转化的可能性。阴中寓阳,其阴性成分才能逐渐(或突然)转化为 阳性成分而表现为阴消阳长。当此阴性事物或现象在其内部的 阴阳消长与伴随的转化中,其阴性成分仍然占较大的比例时,此事物或现象的阴阳属性仍属阴。但若在其内部的 阴阳消长与转化中,其 阳性成分多于阴性成分而成为该事物或现象的主导成分,该事物或现象则改属阳性。此即所谓“阴转化为阳”。反之则“阳转化为阴”。因此阴阳的互藏互寓是事物或现象的阴阳属性转化的内在根据,而阴阳的消长运动及与此相伴的阴阳转化,是促使事物或现象总体阴阳属性转化的必要条件。
关系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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